安徽省工艺美术学会章程
修 改 说 明
安徽省工艺美术学会按省科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和《关于省科协所属学会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
安徽省工艺美术学会秘书处对原学会章程进行下列修改
一、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四条,
二、第五条本会住址进行修改。
三、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增加和修改。
四、增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监事或监事会内容和条款、
安徽省工艺美术学会
2019年8月26日
安徽省工艺美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安徽省工艺美术学会。
第二条 安徽省工艺美术学会是由全省工艺美术科技、艺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群众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工艺美术科技艺术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推动全省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和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党组织政治引领,
第四条 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工艺美术科技艺术工作者,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及成果交流活动,促进工艺美术科技、艺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工艺美术新学科的开发和应用,努力提高专业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普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学会挂靠在安徽省雕塑研究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枫林路661号,安徽省雕塑研究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织重点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举办会员作品及成果展览;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和科普读物,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新知识,举办培训班讲座或学校,进行培训人才、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三)举办工艺美术方面的学术和科普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者建立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专项技术和项目的考察,加速信息交流、传播推广科技、艺术先进经验。
(四)举办为本会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办好“会员之家”,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加强学会的凝聚和吸引力。
(五)向党和政府反映工艺美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作风。表彰优秀学术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艺德高尚技术精良的从业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者,促进工艺美术科技人才、青年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促进工艺美术科技艺术界的规范管理和发展;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的自律性、规范性、技术性、学术性工作任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部门委托对工艺美术方面的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职称评定提供服务。
(七)发展工艺美术产业,积极开展产业服务,推进工艺美术科技、艺术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的开拓等活动。
(八)兴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实体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从事工艺美术或其它相关专业,取得相应技术职称职务者;
(四)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技艺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技艺人员;
(五)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的创作设计实践,具有相当规定条件水平者;
(六)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七)热心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一定数量技艺队伍的教学、科研、设计、生产或其它相关专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项活动;
(七)积极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调整省级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省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三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省级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安徽”、“全省”、“省”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学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和业务范围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省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五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七条 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八条 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四十九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十条 有条件的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省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会要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五十三条 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六章 会 费
第五十五条 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五十五条 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七条 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十八条 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十九条 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则第五十六、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省级学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